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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国家秘密还是部门利益?

2017年02月09日 | 发布者:李赞祥 | 点击:8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国家秘密还是部门利益??最近,福建省德化县农民李先生心痛自己的一块口粮田连同村里的1100亩农用地在2006年被政府征收后一直闲置,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信息公开,要求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开2006年度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国家秘密还是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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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福建省德化县农民李先生心痛自己的一块口粮田连同村里的1100亩农用地在2006年被政府征收后一直闲置,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信息公开,要求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开2006年度包括德化县在内的全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文件。让他没想到的是,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属于密级文件,不予公开。他对此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仍然是这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真是国家秘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国家秘密,要成为国家秘密是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必须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那么我们来看看,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到底有没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公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到底会不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国土资源部下达到各级政府的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有些人指出的那样,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直接关系18亿亩耕地红线,确实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为此实施了严格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公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但是,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一经确定,公开并不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显然,公开一个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事项不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相反,及时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接受社会各界特别像陈文设这样的农民的监督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还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是真正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力举措。通过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是国家秘密。
       既然我们从常识都可以判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是国家秘密,那么为什么从国土资源厅到国土资源部都将此认定为国家秘密呢。是他们缺乏常识吗?是他们不懂法吗?还是他们水平太低?其实都不是,从根本上说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湖北荆州某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给我们道出了实情。笔者在湖北荆州某县了解到,该县在当年1—8月中,省政府已经批复该县27个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然而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县一级政府征收土地每年不得超过5个批次。笔者很惊诧,问该县国土局干部,你们怎么有这么多农用地转用指标?用完了农用地转用指标也能批下来吗?该干部坦陈,一年5个批次根本无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找了各种关系才批下来的。原来,真正突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是别人,而恰恰是国土资源部门自己。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会把农用地转用指标认定为国家秘密了。一旦公开,很多见不得人的猫腻将公之于众,国土资源部门由此就要摊上大事。说到底,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是国家秘密,而是部门利益。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任重而道远,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勇敢担负起来,多些国家利益,少些部门利益,多些信息公开,少些“国家秘密”,绝不能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社会各界特别是像李先生这样的农民的监督,更不能打着“国家秘密”的幌子谋取部门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公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文件。全国人大在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也能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规定为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作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赞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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