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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4次举报

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行动纲要》要求,规范深圳市公示语的英文译写和使用,营造良好的国际语言环境,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的向公众提供信息和行为指示的中文文字。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以下简称公示语英文译用),是指将中文文字的公示语译写为英文并与中文同时使用。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公示语英文译用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市关于公示语英文译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制定及其实施;

  (二)研究制定公示语英文译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编撰、修订并发布公示语英文译写规则及实施指南;

  (四)组织专家审定公示语的英文译文;

  (五)组织开展有关公示语英文译用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开展公示语英文译用的督查、纠错工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直属各单位应当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公示语英文译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辖区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的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公示语英文译写,提交市主管部门审定,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中,下列公示语应当译写为英文并与中文同时使用:

  (一)本市主要行政区划以及山、河、湖、海、岛、礁、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公示语;

  (二)公路、铁路、航空、轨道、水路等交通线路、站点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上使用的交通设施的公示语;

  (三)城市公园、公共广场、文教卫体、商业设施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公示语;

  (四)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场所使用的公示语;

  (五)市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进行英文译用的公示语。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示语的具体范围由公示语设置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示语的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示语由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组织英文译写,并且应当以书面方式(《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文审查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市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公示语英文译文经市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使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提交的公示语英文译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成立公示语英译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公示语英文译文进行审定。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委员会的聘请、组成、管理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公示语英文译写规则及实施指南对公示语英文译文进行审核,保证公示语英文译文的正确、规范和统一。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审核后的公示语英文译文函复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公示语设置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公示语英文译文设置公示语,并且在日常工作及对外宣传中均使用审定后的公示语英文译文。

  第九条  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对市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示语英文译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示语设置单位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收到市主管部门的复核结果后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公示语设置单位。

  经过市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后的公示语英文译文为最终审定的英文译文。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示语英文译文的监督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向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示语未被翻译成英文的;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示语英文译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定的;

  (三)公示语英文译文出现错误的。

  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的,整改建议书中应当附上正确的公示语英文译文。

  第十一条  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收到整改建议书后,应当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改正;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拒绝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公示语设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示语英文译文的,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函等方式对公示语英文译用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认真研究建议并且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示语英文译文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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