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遇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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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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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辩护

发布者:年遇春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183人看过

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仅就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害方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案发生起到了诱发刺激作用,可考虑对被告人陈某某适度从轻处罚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正在“湖南益阳烧烤滩”喝啤酒,被害人陈xx(又称“x姐”)嫌二被告人说话声音大斥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停止说话。这时“x姐”却又上前继续指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不服便与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x姐”拿出手机说要叫人砍死二被告人。二被告人酒后头脑发涨,一听如此刺激的话便立刻表示“不怕”,但并未动手。此时,另一被害人上前以劝架为名用力推二被告人,并威胁说:“吵什么吵,快滚回去睡觉,不然就要搞死你们!”二被告人迫于威胁不得已暂时离开现场。二被告人越想越生气,因为他们并没有招惹被害人,却招来被害人恶毒人身威胁,在酒力发作和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的情况下便返回现场报复受害人。这些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例如:无厉害关系的证人xx于2010年3月21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中就对此事实证实的很清楚。可以说被害人开始的刺激因素是本案发生的最初诱导因素,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某等量刑时可以给予适度从轻考虑。

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17周岁,尚未成年。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对事物认识尚不够成熟,对是非和法律观念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处理这方面问题上法律往往有特殊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解释。据此,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被告人陈某某等喝酒无节制,法制观念淡薄,对受害人的刺激言行反映过渡……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未成年,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较为妥当。(2010年11月17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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