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遇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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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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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故意伤害案减轻免除处罚辩护

发布者:年遇春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009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和某一审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我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和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假如法庭一定要勉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至多也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和某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受到轻伤害,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7月21日的伤害事件,主要是由于被害人俞xx、康xx、赵xx到xx药业公司讨债时发生矛盾引起的,当时xx药业公司保安队副队长张某某从公司外面先叫来四人手持铁棍等物品打击这三人。之后,张某某又要求公司保安队人员帮助追打受害人,被告人和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动空手参与进来的,而且只推了一两下。和的行为至多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足以造成轻伤害。被害人受到的轻伤害并非和的参与辅助行为所致。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假如被告人和某的行为勉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多也属于辅助的从属地位,是从犯,加之其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较为适宜

首先,事实非常清楚,被告人和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或犯意的引发者,也不是打人的主要力量或骨干力量;

其次,被告人和某是后期被动参与者,做为该公司员工和保安队成员,是不得已而参与其中;

第三,被告人和某始终未持有任何棍棒物品打人,而仅仅是简单的被动的空手辅助参与者,且参与程度不深,情节轻微;

第四,被告人和某无前科,是初犯,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在法庭上,其均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违法事实。

根据《刑法》第27、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和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此案对被告人和某及同案被告人教训非常深刻                    

做为一个公民,无论在何时何地,也无论在何单位工作,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能将单位领导安排的违法活动当成合法活动看待,更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参与违法活动。否则就有可能稀里糊涂承担预想不到的刑事法律责任后果。(2010年3月3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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