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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5)29号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68次举报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5)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5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111日起施行,但199811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4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5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111日前发布。

199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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