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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对涉外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提出八点建议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3次举报

广东高院对涉外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提出八点建议

1、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所指“民商事案件” 仅从概念上顺应了“大民事”审判格局,是否包含诸如涉外民事合同、涉外离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尚不明确。建议: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在性质上限定为涉外商事案件。

   2、明确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范围。《规定》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涉外商事案件是否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没有作明确规定,许多人认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建议:某一涉外商事案件是否应当实行集中管辖,应当根据该案件的性质来判断,若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种类,则无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3、明确界定商事案件范围。《规定》所指实行集中管辖的种类主要限于商事纠纷,但如何界定商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引起争议。建议:商事案件应界定为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其营利或营业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其所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下列事项而产生的争议: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伙、保险、信贷、贸易支付、证券、期货、破产、信托、担保、代理、客货运输、仓储及产品责任。  

   4、明确界定《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五类案件的范围。《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几类案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司法实践中对这几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存在各种理解,不利于司法统一。为了确保全省有管辖权的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1)该条第一项所指的涉外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借贷、保险、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除外)、联营合同、合伙合同等商事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等具有身份性质的涉外合同,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2)该条第一项所指的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侵权、涉外证券侵权、涉外产品责任、涉外股东或企业侵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涉外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请求的,涉外商事审判庭应一并处理。(3)该条第二项所指的信用证纠纷包括: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因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请求偿还垫付款而发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开立信用证,受托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履行付款义务后,因委托方不予还款而产生的代开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信用证纠纷。(4)该条第三项所指的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仅限于商事方面而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方面的判决、裁定。

   5、明确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房地产案件范围。《规定》第四条中规定“涉外房地产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但对哪些案件属房地产案件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少的疑问,如涉外房屋按揭合同纠纷、不动产抵押合同纠纷、涉外房屋装修工程纠纷等是否属集中管辖的范围。有的法院将上述案件作为非房地产案件,按集中管辖的规定处理;有的法院则将之作为房地产案件,认为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建议对此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6、明确涉外破产案件是否予以集中管辖。《规定》在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中没有提及涉外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把它纳入集中管辖范围,有的则不。我们认为涉外破产案件一般涉及到涉外合同纠纷,应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建议对此加以明确。

   7、明确涉外仲裁的保全案件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在实践中,当事人将涉外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就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问题向财产、证据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法院常以集中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则认为这类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从而两法院在该类案件是否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不应将此类案件予以移送。建议对此加以明确。

   8、明确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办理部门。目前,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案由立案庭负责办理,但《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案件规定予以集中管辖。据此,建议明确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异议案由涉外商事审判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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