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23407281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2015年1月23日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4次举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51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八、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通知自20154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123

焦勇刚律师 已认证
  • 13723407281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502次 (优于99.7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82次 (优于99.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3935分 (优于9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焦勇刚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87926 昨日访问量:14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