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劳动者自2015年5月开始入职,直至2016年9月,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后劳动者将本案委托封华清律师代理,经调查取证,本案封华清律师代理全面胜诉,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42287.36元;三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