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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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 超出当事人预期

发布者:封华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99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月9日,谭盛兵驾驶悬挂粵AMN·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谭某沿新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XX大道xx酒家门前路段时,倒地并且人车分离滑向对向车道。遇胡某驾驶粤xxx号中型货车新沙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驶至并发生碰压,而悬挂粤AMN·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倒地滑行过程中再与周某驾驶悬挂粤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谭某富二人受伤警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胡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但同时,因无法查清谭某驾驶车辆倒地原因.故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代理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本案代理过程中,我们介入时间较早,在交警定责前我们便接受了委托,后经过查阅资料和基本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开庭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本案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得到我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肯定。

 

交警虽然未定责,但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我方全面胜诉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杨xx各项损失5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xx各项损失1777722.87元;

三、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27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担1949元。

 

律师观点分析

因交警部门的定责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需要律师尽早介入,进行调查取证,案件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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