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静府房征[201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成都北路,南至新闸路,西至大田路,北至南苏州路。土地面积:40613.9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