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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货款,如何获得清偿?

发布者:杨莺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9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总结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不透露当事人真实姓名等情况,判决文书请到相关法院网查询。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口头订立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pvc材料,被告按期结算并支付给原告相应货款。于2005年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64万元货款,时至2015年仍有19.1万元未能清偿,经原告催讨,借故推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本案的结款单于2005年签订,时至2015年已经过十年,一般情况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本案经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2014年被告曾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返还部分货款,该事项的证明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本案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主体:本案结款单上写明的主体是原告投资的个体户,该企业于起诉之时已经注销,不能以个体户为主体,如果以个人为诉讼主体又存在与结款单上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户的注销,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所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并计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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