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裁判实例(公报案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永玉。
原审被告:林荣达。
公报案例审查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行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