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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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6次举报
2021-06-23


【基本案情】

佳佳与飞飞(均为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佳佳诉请飞飞偿还借款5万元。佳佳主张,飞飞于2020年1月20日向佳佳借款5万元,佳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飞飞的时候,飞飞给佳佳出具了借条,但佳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佳佳为此提供了与飞飞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飞飞向佳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飞飞还在微信聊天中向佳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飞飞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佳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质证时,佳佳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飞飞提供的与佳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裁判结果】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佳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佳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佳佳的诉讼请求。

 

【启示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如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