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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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财产保全的担保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吴丁亚律师提示,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2、如果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吴丁亚律师提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411]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