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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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恶意违约退房,法院调高违约金|吴丁亚律师代理开发商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2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2次举报
2026-10-12

案情简介

购房者任女士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海淀区永丰板块总价802万余元的期房,已支付首付款1610699元,剩余641万元约定以组合贷款方式支付。

依据合同附件约定,购房人应当在签约后3日内提交贷款全部资料,逾期超30日又不补齐房款,将承担总房款5%的违约金。

后续购房者迟迟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开发商多次微信沟通、正式发函催告履约之后,购房者反而主动提起诉讼,以开发商刻意隐瞒房屋冬季日照不足、擅自变更项目西区规划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全额退还全部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购房者按合同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401034.95元,同时赔偿房价下行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6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1、房屋采光、周边地块规划调整,是否构成购房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约定理由;

2、购房者拒绝办理贷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开发商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认定调整。

吴丁亚律师团队代理思路

接受开发商委托后,吴丁亚律师团队梳理全部合同文本、微信沟通记录、政府规划公示文件、催告函邮寄凭证,确立三层核心抗辩逻辑:

1、否定原告解除权基础:案涉项目规划变更仅发生在另外地块,并非案涉房屋所属地块,不属于预售合同约定可以由购房者解约的规划变更情形;采光属于购房人签约前实地考察应当审慎判断的居住体验,合同补充协议已经提示房屋各类不利因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光违反法定标准,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不享有单方解约权。

2、锁定购房者违约事实:合同明确贷款办理时限,开发商已经多次书面、微信催告,购房者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付款配套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作为守约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合理主张违约损失,尊重司法调整规则:一方面依据合同主张约定违约金,同时提交楼盘市场成交证据,证明房价下行带来的房屋转售差价损失;同时向法庭说明,若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高,交由法庭结合全案过错、市场行情自由裁量,不固执死守合同固定比例。

庭审中,对方抗辩:房价下跌属于市场风险,违约损失不可预见,且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吴丁亚律师围绕合同条款、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逐项对对方观点予以回应质证。

法院裁判结果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于开发商解除函送达之日(20260314)解除;

2、认定购房者拒绝办理贷款构成违约;综合过错、市场行情、房屋价差,酌定违约金 580000 元,从已付首付款直接予以扣除;开发商返还剩余购房款 1030699 元;

3、驳回购房者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全部诉求;

4、驳回开发商超出调整后违约金部分的反诉请求。

判决要义:法院没有机械套用合同总房款 5% 的违约金条款,也没有全额支持开发商 60 万可得利益诉求,结合房屋市场实际行情综合酌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已经覆盖开发商实际损失,不再另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价值与律师办案启示

1、期房购房人不能随意以采光、周边其他地块规划变化主张退房:采光一般属于居住体验,除非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日照标准;只有针对本房屋地块、合同明确约定的规划变更,才触发购房人的解除权利。其他地块调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借口。

2、拒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人重大违约:贷款是购房人的合同义务,不配合办贷又不自行补齐尾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3、房产纠纷违约金并非完全按合同写死: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可向法院请求调高或者调低违约金,法庭会结合实际损失、市场行情、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酌定。

吴丁亚律师提示:商品房交易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完整披露项目信息;购房者签约前充分实地看房、审慎评估商业风险,签约之后应当恪守合同义务,不可因市场行情下行随意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