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2022年5月,季某某在上班期间被安排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季某某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伍级。伤后原告季某某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8个月。自2022年7月开始,被告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告发放生活费,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季某某受伤后,某公司欠其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0余元。季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为由未支持季某某的申请,季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拖欠季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属实,季某某以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季某某的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季某某拖欠的工资外,同时判决支付季某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19901.58元。判决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