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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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司法案例浏览:47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季某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2022年5月,季某某在上班期间被安排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季某某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伍级。伤后原告季某某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8个月。自2022年7月开始,被告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告发放生活费,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季某某受伤后,某公司欠其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0余元。季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为由未支持季某某的申请,季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拖欠季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属实,季某某以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季某某的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季某某拖欠的工资外,同时判决支付季某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19901.58元。判决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向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的审结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