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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树明|时间:2016年01月13日|155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10日11:30许,被告人张X国与被害人李X文在康保四中操场上体育课时,因为李XX开张XX玩笑,两人发生口角、推搡,并用拳头殴打对方,后被同学拉开。下午,李X文正常上课。从19:00开始,李X文与同学马X新、刘X鹏、乔X梦、孙X伟等五人在漫步者网吧上网,直到11日凌晨7:00网吧开门后,李X文和孙X伟吃完早餐后去树钧旅馆休息。中午12点左右,李X文、孙X伟又与同学刘X强、任X芳、贾X云在菜市场四楼台球厅打了2个小时的台球后,又回到旅馆休息。15时左右,被害人李X文被同学李X、岳X龙、武X滔接走,到北关中医世家门诊按阑尾炎治疗,治疗过程中李X文休克,20时许抢救苏醒后送往康保县人民医院治疗,拍CT显示,被害人李X文右侧肾脏破裂,后送往张家口市二五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12日凌晨死亡。经康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X文系钝性外力致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张X国因故意伤害罪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办案过程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X国的父亲委托本律师作为张X国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前往康保县公安局,了解案情并申请取保候审,因案情重大取保未成;同时,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初步认为案件疑点较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印案卷后,仔细分析研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张X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事实没有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张X国无罪。检察机关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律师综合案件情况,坚持进行了无罪辩护。

庭审后,经过诉辨双方、法院、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庭的共同努力,被告人张X国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仲裁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未按公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X国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10日11:30许,被告人张X国与被害人李X文在康保四中操场上体育课时,因为李XX开张XX玩笑,两人发生口角、推搡,并用拳头殴打对方,后被同学拉开。下午,李X文正常上课。从19:00开始,李X文与同学马X新、刘X鹏、乔X梦、孙X伟等五人在漫步者网吧上网,直到11日凌晨7:00网吧开门后,李X文和孙X伟吃完早餐后去树钧旅馆休息。中午12点左右,李X文、孙X伟又与同学刘X强、任X芳、贾X云在菜市场四楼台球厅打了2个小时的台球后,又回到旅馆休息。15时左右,被害人李X文被同学李X、岳X龙、武X滔接走,到北关中医世家门诊按阑尾炎治疗,治疗过程中李X文休克,20时许抢救苏醒后送往康保县人民医院治疗,拍CT显示,被害人李X文右侧肾脏破裂,后送往张家口市二五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12日凌晨死亡。经康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X文系钝性外力致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张X国因故意伤害罪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办案过程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X国的父亲委托本律师作为张X国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前往康保县公安局,了解案情并申请取保候审,因案情重大取保未成;同时,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初步认为案件疑点较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印案卷后,仔细分析研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张X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事实没有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张X国无罪。检察机关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律师综合案件情况,坚持进行了无罪辩护。

庭审后,经过诉辨双方、法院、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庭的共同努力,被告人张X国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仲裁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未按公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X国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接受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X国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树明、王XX律师担任张X国的辩护人。通过前期的会见、阅卷、实地调查、专家咨询,辩护人认为张X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事实没有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①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②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③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到目前为止,公诉机关据以起诉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上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本案缺乏证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键、核心证据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轻伤以上)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受害人的死因为:系钝性外力致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右肾区位于右髂骨以上的腹背部,通俗地讲,就是靠近右臀部上方的腰背部。本案所有证据都证实被告人只和受害人在头胸部互相杵了二下,即被同班同学拉开,也没有踢打或碰撞到对方。打架起因简单、时间很短、程度轻微并不激烈。同时,本案也没有任何一个证据指向被告人曾打击过受害人的腰背部。另一份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头左额部有1.2×1.6cm,1.0×0.5cm二处皮下出血,头皮无破裂、血肿;右胸乳头外侧有1.0×0.5cm皮下出血,恰好印证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打击部位就在头胸部,同时也说明:这些伤情都是轻微伤,与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只有一个同学证人武X韬陈述:看见李X文和张X国打的玩,张X国对李X文有过追逐、搂抱和绊倒行为。但是,这只是一个孤证,显然和其他二十多位同学的证言和其他所有证据相矛盾。即使,此证符合事实,也不能必然证明这个行为一定就是钝性外力,一定就造成了受害人肾动脉断裂。相反可以说明的是:被告人反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在玩耍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

因此,公诉机关在犯罪构成的事实没有查清、缺乏证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键、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起诉,于法于理都令人匪夷所思!

2、本案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伤害行为和死亡缺少因果关系

本案的所有证据主要有二大指向:第一,被告人仅打击了受害人的头胸部;第二、受害人系钝性外力致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但是,第一个事实并不能导致第二个事实,这二个事实之间缺少任何因果关系。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反复询问各位证人:张X国平时是否练武,是否有武功。这正好说明二个问题:侦查机关不能确信一个人头被打会伤及到肾;侦查机关想寻求另一个证据:一个有功夫的人打此处可以伤及彼处。但是侦查机关没有找到这个证据。

在审判阶段开庭前,被告人曾提出因果及关联程度的鉴定申请。2015年10月16日,鉴定机构以“经专家审查,委托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鉴定申请,连鉴定机构的专家都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公诉机关也无任何其它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却武断地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强行给被告人挂上罪名!

3、本案无法排除其它合理怀疑

(1)无法排除受害人在由他人或在其他活动中受伤的合理怀疑

从被告人与受害人打架(2015年4月10日11:30许)至受害人离开树钧宾馆去中医门诊(2015年4月11日16:01许),时间间隔28小时31分钟左右,受害人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先后在康保县汽车站、削面馆、邮政储蓄银行、三合庄商场、启明星网吧、峰火网吧(18:08—18:51)、漫步者网吧(19:00—7:12)、树钧宾馆(7:37—11:10、14:05-16:07)、菜市场台球厅(11:17—13:41)、东关中医门诊等10多个场所活动(见附件一:受害人的活动路径和场所),能排除是他人行为或自身原因导致其右肾挫伤吗?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光盘和视频文件并没有全部覆盖这些场所和时段(仅仅有四中操场、峰火网吧、漫步者网吧、树钧宾馆、台球厅这五个地方的视频,四中操场的录像未覆盖案发现场、漫步者网吧录像时段缺失),能排除其它时段和场所受伤的可能吗?并且从这些视听资料中看出,受害人精神状态良好,活动非常活跃。

(2)公诉机关的因果关系认定不但违反医学常理,而且是无伤害结果的反证

根据医学常识,一个人的血液量为体重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受害人体重六十公斤左右,据此推算其血液总量应在4200ml-4800ml,而肾脏的血浆流量为600ml-800ml/min,每个肾脏有5个动脉分支(上段动脉、上前段动脉、下段动脉、下段前动脉、后段动脉,见附件二:肾脏肾段动脉模式图),两个肾脏合计10个分支,那么每个分支的血浆流量应为60ml-80ml/min。

结合到本案,2015年4月10日11:30许,如果受害人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那么仅仅在一个小时(60 min)内,其失血量就可到达60 ml-80ml/min×60 min=3600 ml-4800ml,一定会失血休克,直至死亡;而受害人却打架后的28个多小时里,继续在学校上课,出入网吧、饭店、台球厅、银行、旅店等多个地方,活动自如,在36个时之后的2015年4月12日凌晨才被宣布死亡。公诉机关的因果关系认定违反医学常理,而且反证了:打架没有造成右肾动脉上分支断裂。

(3)能排除医疗事故或过错致死的合理怀疑吗?

2015年4月11日16时许(距离打架28个多小时),受害人李X文因有难受症状,入李X珠的中医世家门诊救治。李X珠医生诊断李X文为阑尾炎症状,并对其输液入药治疗。期间,李X文出现休克,被医生抢救过来。二个多小时里,李X文病情加重,大约18时30左右,才把李X文送到康保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肾脏受伤,医院没有采取进一步救治措施,要求病人转院,直到4月11日23点多受害人才被送到二五一医院,12日凌晨受害人在二五一经抢救无效死亡。从16时至23时,中间间隔贻误了7个多小时。

中医世家门诊的误诊和误治和李X文的肾动脉断裂和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或关联程度?肾挫伤是否就必死无疑?县医院是否不具备治疗肾挫伤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是否贻误了救治?对这些,侦查和公诉机关完全应该依法采取法医学鉴定等措施,排除合理怀疑。但是,这些疑问,至今还是一团云雾。

二、本案的定罪事实不清,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犯被告人张X国无罪,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序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必须证据确凿、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应当依法按照“疑罪从无”刑法原则,认定犯罪被告人无罪。

所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无法证明造成受害人李X文肾挫伤。

1、被告人张X国的前四次及当庭供述,供述的内容前后一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四次供述和今天的当庭供述,均供述打在受害人李X文的脸部、胸部以上,既没有追逐、绊倒过受害人,也没有用脚踢、踹过受害人李X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第2页第10-11行提到:头左额部有1.2×1.6cm,1.0×0.5cm二处皮下出血,头皮无破裂、血肿。右胸乳头外侧有1.0×0.5cm皮下出血。正好印证了张X国的打击部位在头部和胸部以上,这些伤均是轻微伤,达不到定罪的标准,排除了造成受害人李X文肾挫伤可能。

2、同班同学的证人证言形成被告人没有打击、碰撞受害人的证据链综合分析30位同学的询问笔录,分三种情况:

(1)9位同学(李X敏、李X霞、白X娇、魏X慧、王X霞、张X生、齐X丽、张X超、王X成、张X)并没有目击被告人张X国与受害人李X文打架的过程;

(2)20位同学(陈X男、郭X净、李X、郝X阅、刘X、靳X、杨X、陈X、胡X鑫、常X飞、马X妮、张X嘉、任X娜、王X凤、池X丽、孙X雨、岳X龙、康X、忻X辉)均目击了被告人张X国与受害人李X文打架的过程,陈述基本一致:双方用拳头互相打击对方的脸部、肩膀或胸部以上部位,仅有个别同学陈述被告人张X国有抬腿的动作,但均没看到是否踢踹到受害人李X文的身体。

(3)1位同学武文韬陈述证言效力不在赘述。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只证实了受害人的死因,不能证实死因和被告人行为有因果关系或关联程度。

3、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同班同学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29位同学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互相印证,证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张X国仅仅造成了受害人李X文额部和胸部的轻微伤,其实施的行为和受害人李X文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不到定罪的法定标准(轻伤以上)。

综上,辩护人对受害人李X文的死亡深表同情,但是辩护人认为,根本不能证实其死亡就是由被告人张X国造成。丧失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已经非常痛心,如果不顾证据和事实,对另一个本来无罪得年轻人做出有罪判决,不仅是另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法律和社会的悲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赵作海、佘香玲、胡格吉勒图式的悲剧重演,请贵院查清无罪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张X国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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