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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办案小结

发布者:刘树明|时间:2015年11月05日|192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民间借贷办案小结

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第820号

原告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同,现住张家口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刘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邮寄送达有关应诉文件和开庭传票,本人拒绝签收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0日,被告向第三人韩某信(系原告之父)借款20万元用于购车跑运输,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除按期偿还第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外,另需支付第三人借款利息5万元。被告先后偿还了第三人借款20万元,但一直未按期支付利息。2012年2月2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相关事宜。2012年2月29日,被告书面承诺2012年8月15日前结清所欠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至今,被告未能履约,双方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利息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4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被告刘某某向韩某信(原告韩某某之父)借款现金20万元,用于购车。2012年2月28日,原告韩某某与韩某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刘某某拖欠韩某信的借款利息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2年2月29日,被告刘某某为原告韩某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韩某某购车款利息伍万元整”,并写明于2012年8月15日前结清,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名。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之父韩某信借款的事实及韩某信将5万元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韩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成立。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对原告主张欠款的事实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主张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利息5万元,其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办案小结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但是比较典型,就是借款的人是“老赖”,找他的人也比较多,当事人咨询我时,只知道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其他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财产情况、通讯电话一无所知,立案都难,下一步的工作心里真没底,我把诉讼风险如实告诉了当事人,并作了笔录,但当事人急需用钱,坚持委托我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想通过房管局查询欠款人的房屋情况,但没有查到,但通过自来水公司的水费缴纳信息系统,查到了张家口相同姓名的人有4个,通过实地蹲点一一排除,最终锁定欠款人的家庭地址,并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核实到该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欠款人妻子。同时一并掌握了欠款人所购货车的具体型号、牌号,通过到车管所调查,核实车主为欠款人本人,并且获知其手机号码。本律师随即到法院立案,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2天内就出了裁定,并去车管所将欠款人的车辆进行权利保全。在后来的诉讼中,欠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我们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欠款人还是不到庭,最后法院缺席判决,并再次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满后规定时限内赖账者并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正赶上车辆年检到期,权利保全导致欠款人的车辆无法年检、驾驶证无法年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履行了还款义务。

由于诚信体系缺乏、人员流动频繁、经济结构转型、市场竞争激烈,民间借贷中的许多债务人“当老赖、玩失踪”,债权人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维权之路也是比较艰辛的。债权人要维权,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牢记2年的诉讼时效,否则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二是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如录音、欠条、借条等;三是要经常打听债务人的情况,有时多一条信息就能挽回损失;四是尽量找律师出出主意,也许峰回路转。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间借贷办案小结

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第820号

原告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同,现住张家口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刘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邮寄送达有关应诉文件和开庭传票,本人拒绝签收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0日,被告向第三人韩某信(系原告之父)借款20万元用于购车跑运输,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除按期偿还第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外,另需支付第三人借款利息5万元。被告先后偿还了第三人借款20万元,但一直未按期支付利息。2012年2月2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相关事宜。2012年2月29日,被告书面承诺2012年8月15日前结清所欠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至今,被告未能履约,双方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利息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4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被告刘某某向韩某信(原告韩某某之父)借款现金20万元,用于购车。2012年2月28日,原告韩某某与韩某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刘某某拖欠韩某信的借款利息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2年2月29日,被告刘某某为原告韩某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韩某某购车款利息伍万元整”,并写明于2012年8月15日前结清,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名。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之父韩某信借款的事实及韩某信将5万元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韩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成立。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对原告主张欠款的事实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主张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利息5万元,其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办案小结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但是比较典型,就是借款的人是“老赖”,找他的人也比较多,当事人咨询我时,只知道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其他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财产情况、通讯电话一无所知,立案都难,下一步的工作心里真没底,我把诉讼风险如实告诉了当事人,并作了笔录,但当事人急需用钱,坚持委托我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想通过房管局查询欠款人的房屋情况,但没有查到,但通过自来水公司的水费缴纳信息系统,查到了张家口相同姓名的人有4个,通过实地蹲点一一排除,最终锁定欠款人的家庭地址,并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核实到该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欠款人妻子。同时一并掌握了欠款人所购货车的具体型号、牌号,通过到车管所调查,核实车主为欠款人本人,并且获知其手机号码。本律师随即到法院立案,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2天内就出了裁定,并去车管所将欠款人的车辆进行权利保全。在后来的诉讼中,欠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我们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欠款人还是不到庭,最后法院缺席判决,并再次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满后规定时限内赖账者并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正赶上车辆年检到期,权利保全导致欠款人的车辆无法年检、驾驶证无法年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履行了还款义务。

由于诚信体系缺乏、人员流动频繁、经济结构转型、市场竞争激烈,民间借贷中的许多债务人“当老赖、玩失踪”,债权人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维权之路也是比较艰辛的。债权人要维权,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牢记2年的诉讼时效,否则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二是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如录音、欠条、借条等;三是要经常打听债务人的情况,有时多一条信息就能挽回损失;四是尽量找律师出出主意,也许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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