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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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所得即“婚后所得模式”

发布者:杨丽虹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婚后财产所得即“婚后所得模式”

《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注意: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正在诉讼离婚而法院尚未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2、排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婚姻法》18条: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当为夫妻一方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不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9条:除双方约定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意见》第6条失效。

2)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只是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仍属夫妻个人财产。

    运用:

1、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视为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前购买的彩票中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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