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税务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1005人看过

公司名称已核准,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出来,能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人从事公司注册代理多年,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简单了说也就是不能做生意。

那么公司在设立过程能否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比如:招聘员工、租赁办公室、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生效的买卖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司法解释的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则合同责任可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则合同责任由公司发起人(也即公司设立人)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