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税务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出资股东或者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享有股东资格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1103人看过

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对股东资格确认的影响

2004年《公司法》规定股东应该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不允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分期缴纳认缴出资的做法,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总和,股权比例以股东的实缴出资确定。2005年后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认缴出资制度,允许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均以认缴出资作为依据。

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对于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言,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净手原则,这里的其他股东应当指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2、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而言,亦应承担上述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的股东,其与足额出资的股东相比,在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上受到限制,此外,在经催告补足或者返还出资后,仍不补足或者返还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出资不足股东在何种情况下才不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的出资不实,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而是产生补足、返还和在补足、返还范围内的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以及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这种责任的承担和权利的限制仍然是基于《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制度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因股东出资不足而否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股东的实缴出资为零。第二,向该股东发出的补足或者返还出资的催告是否认股东资格的前置程序;第三,否认股东资格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姚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