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税务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休眠公司"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966人看过

何为“休眠公司”

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成为半死不活的“休眠公司”。

“休眠公司”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作出判决,该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实践中,“损失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对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来说,与公司相关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往往都掌握在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等手中,债权人难以获得相关资料,若全部由其对“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举证分配的基本原理,所以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就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仅需提供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的行为以及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事实。若清算义务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的“损失范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