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A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运至安徽准备出售,委托安徽的B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B公司提成。B公司将棉花存放于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A公司。半月后,A公司找到买家C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30%的价金,A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B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C纺织厂,纺织厂三天内即可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之后A公司就此事也通知了B公司。C纺织厂在拿到B公司的背书仓单后,一场罕见的暴雨淋湿长绒棉,货物损失惨重。三方就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导致结果】
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对于这种买卖合同签署后指定由第三方交付单据及货物的行为即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在通知到达第三人(即货物的实际占有人)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发生转移。因此此时长绒棉的所有权以及长绒棉的损失风险也随着A公司通知B公司和C公司领取背书仓单时发生转移。损失也相应的由C公司承担。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仓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指示交付情形下,仓单(物权凭证)交付之后,风险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