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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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会演变为非法集资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34人看过


民间借贷会演变为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院关于公民与企业借贷之间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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