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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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和原配该平分遗产么?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继承 |513人看过

1990年老秦和李娟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09年,老秦意外去世。老秦去世后,老秦婚外与第三人所生的非婚生子阿捷将李娟告上法庭,要求平等继承老秦的遗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说阿捷与李娟同为老秦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样的情况于情于理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审法院 继承权平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故对阿捷要求继承老秦遗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遗产范围,因阿捷诉请分割的财产为李娟与老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故应先将夫妻财产的一半析出为李娟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老秦的遗产。阿捷、李娟均为老秦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两套讼争房产双方的继承份额均为25%。


二审法院   依据法律和公序良俗,原配应多分


一审判决后,李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阿捷作为老秦的非婚生子,与李娟对老秦的遗产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当采取均等原则,但同时法律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有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在老秦去世前,李娟与老秦已有长达近二十年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购置、积累了讼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李娟作为与老秦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以适当多分。

同时,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老秦在与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婚外生子,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对季娟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在分配老秦遗产过程中,亦应对李娟予以适当照顾。根据老秦遗产的价值,从保护继承人合法权利角度出发,法院酌情按比例对老秦的遗产进行分配,其中李娟应分得老秦遗产的60%,阿捷应分得老秦遗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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