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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 | P2P新政误读,可能掉入陷阱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35人看过

  自从P2P新政出台后,网上出现了很多关于新政解读的文章,使得很多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人和网贷销售人员迅速的对新政进行了一个初步认识,但是在诸多的版本中,也不乏有错误理解,容易将人引入陷阱的文章。本文旨在将目前影响较大的几个误读观点整理开来,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读者认清对暂行办法的认识误区。

  ●陷阱一:混业经营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亦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部分媒体由此判断,“混业经营”已被禁止。发布于2015年12月份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着类似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过,比较两个版本的规定,虽有相似之处,还是存在不为人注意的细微差别。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规定中删去了“推介”的字样。这意味着,混业经营并没有被一概棒杀,网贷平台仍可在平台上以推介的形式开展网贷之外的业务。

  ●陷阱二:债权转让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不过,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由平台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确实被禁止了,可是,在这里被禁止的行为主体是平台而非平台的用户,平台用户之间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

  ●陷阱三:线下宣传被禁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第四款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款规定较容易引起误解。规定称,P2P平台不得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被禁止的是在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并不等于平台不能在物理场所进行非涉及项目的广告宣传。

  遇到新政出台时,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适当选择,结合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有针对性的阅读一些网络解析类的文章,避免他人错误的思想将自己引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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