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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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的立法情况及未来监管方向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38人看过

一、目前国内P2P的立法情况

   目前在国内尚无专门针对P2P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在不同场合谈到了P2P应该遵循的几条红线问题,关于红线划定主要有两个版本,为了有所区分,我们把其中一个版本称为“政策法律的3条红线”,另一个版本称为“经营的4条底线”。具体如下:

 1、P2P应当遵循的3条政策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得建立各种形式的资金池

   该条明确P2P平台不得采用资金池模式运作(资金池其实就是吸储或者存款的银行业务),不得建立资金池也就是禁止P2P平台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只能从事类似于金融信息广告发布平台的信息中介业务。

   实践中,资金池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

 (1)资金池类型一:动态先吸收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由此形成的资金池。其实质为非法从事借贷业务。

 (2)资金池类型二:以各类包装后的理财产品为模式吸收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由此形成的资金池。其实质为假理财真集资。

 (3)资金池类型三:债权转让模式逆向操作法。即先与真实的借款人签署虚假的借款合同(债权合同并未形成),然后将债权分拆成若干份债权转让给若干个投资人,在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后,再将钱放给借款人。这种模式实质是以债权转让名义从事非法借贷业务。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得放任不合格借款人发布借款标的或发布假标

  该条红线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金融信息发布中介的法律性质,规定了平台必须承担对借款人资信能力的严格审核义务,更不能放任或者协助放款人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从事“庞氏骗局”

  该条红线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发布虚假借款标的,采取借新还旧模式从事“庞氏骗局”业务。该类模式其实就是网络化的非法集资模式。

 2、P2P应当遵循的4条经营底线

  底线一: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

  关于资金池问题,既是P2P平台的红线,也是P2P平台的底线。

  底线二: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提供点对点服务,不得经手资金。

  再次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做信用中介业务,为此,明确平台不经手资金。

  底线三:平台不提供担保

  明确平台不能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回归平台信息的中介本质。

  底线四:平台不得从事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基本的法律红线,P2P平台不能演变为网络的非法集资。

  二、国内P2P平台可能的监管方向

   笔者认为,未来可能会采取两条腿走路模式,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并对平台进行规范;一类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执法。其中,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P2P平台的定位: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提供点对点服务。

   2、关于P2P平台的监管: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用金融许可制度,采取发牌照方式(同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一种意见是:采取备案登记制,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备案后方可从事P2P业务。笔者认为,未来很可能会采取后一种意见。

关于P2P平台的基本条件:平台注册资本金要求;平台从业人员要求;平台技术安全性要求;平台严格审核义务;平台不得提供担保、资金监管或托管制度;融资人义务,融资金额,每年募集次数。

  3、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部门对平台具有监管、违法查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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