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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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3人看过

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尤其是在保险、物流等行业被大量应用,但是这种格式条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

1、格式免责条款风险

格式条款如果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条款提供方如果不履行以适当方式提醒对方的义务,或者提请注意的方式并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就可能产生格式条款不为相对方认可的风险。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其已经“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实践中很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保存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因此需承担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格式条款如果出现《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承担败诉风险。

3、格式条款解释中的风险

依据《合同法》第41条,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一个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在内容上存在冲突,那么格式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而采纳非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来说,选择格式条款来说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一般由交易中的优势方提供,所以相对方有时候并不能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因此发生法律争议,产生诉累。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编:邓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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