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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428人看过

《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平时工作时间延长一两个小时的情形:休息日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假日,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作了三种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高于正常工资时间的加班工资。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

《劳动法》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劳部发[ 1997] 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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