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林某就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等险种。
2020年6月26日,林某通过顺风车APP发布出行信息,搭载了两名乘客,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车上两名乘客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垫付了两名乘客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共计4.6万余元。
后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车辆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却通过打车软件承接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车辆性质改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林某则认为,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案涉车辆并没有改变车辆性质,符合保险合同理赔条件。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及乘客医疗费。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利用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经查,林某于2019年4月4日注册顺风车APP账号,发生事故前注册天数586天,期间共接单5次。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时驾驶车辆行驶的路线与其本人日常出行路线一致,并不因搭载乘客而明显增加路途;且林某在平台上发布订单及接受订单的频率属于合理范围,并未明显超出私家车的使用频率。
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体现出其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营运,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并不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增高,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据此,该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4.6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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