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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98人看过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股东滥用知情权,或者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无限扩大,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公司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规矩,画出了最大程度维护天平两端主体利益平衡的方圆。这意味着,公司不能不当限制股东的知情权,而股东要顺利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实质的双重要求。

一、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不同。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作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另外,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明确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在实践中,并非每一位股东都具备相关财务知识,故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二、在何种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会受到限制?

会计账簿系统性地记录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信息,其中包含客户群、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等重要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一定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包括: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在举证方面,股东应当提出其查阅请求具备正当性的初步证据,公司有异议的,需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不具有正当目的。

三、如股东查阅后泄密,公司是否可要求其赔偿?

股东如滥用知情权,将其通过查阅公司文件、账册所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外泄,则公司的利益必将受损。为保障公司的竞争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责任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辅助查阅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亦适用上述规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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