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税务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质权诉讼代理 留置权法律咨询上海宋律师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经销代理 |394人看过


质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01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02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0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04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05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更多"质权诉讼代理 留置权法律咨询"的内容,咨询上海宋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