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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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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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8.2万购买婚介服务,怀疑男嘉宾都是“婚托”要求退费,法院怎么判?

作者:仇萍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徐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会费8.2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婚介机构需为徐女士安排不少于8人次的见面、提供约会沟通指导、安排舒适的约会环境等。徐女士也就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对机构介绍的男嘉宾提出要求。

合同签订后,在徐女士多次催促下,婚介机构才集中安排了5次见面,而且经常是临时安排。当徐女士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时,婚介机构以“就是让你多见见,体验一下”“是让你先练练手的”等说辞回应,但是这些见面机会均被计入了服务次数中。徐女士认为婚介机构推荐的男嘉宾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认可该机构的服务,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机构退还全部服务费8.2万元。

婚介机构认为,机构与徐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即使约见的对象不符合徐女士提出的条件,但只要其同意约见就视为完成一次服务,故不同意退费。

法院:言语引导不能视为对方主观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徐女士提交的与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其确实多次就男嘉宾的条件提出意见,随后在工作人员“你就当练手”等言语引导下同意约见,不能视为其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

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到期终止,婚介机构未能够在合同期内为徐女士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应当退还徐女士服务费。最终在扣除婚介机构已提供服务部分的合理支出后,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徐女士服务费8万元。

法官: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亲市场虽然确有“婚托”现象,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婚介服务包含择偶、婚恋内容,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当婚介机构提供见面的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消费者应当及时拒绝见面并留存证据。

仇萍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协调沟通能力很强,擅长经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