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某被指控在任职郧阳区某学校食堂经理期间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达25万余元,其后罗某将其挥霍分文不剩,直至庭审之日未能归还,案件事实清楚,根据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十分不利。
案件发生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经过多次与经侦部门沟通,将最终挪用资金数额确定为22万余元,并成功找到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利证据,引导嫌疑人端正认罪态度,做好最后陈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最低的处罚。
通过本案例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指导嫌疑人陈述相关口供是极为关键的,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及时复印案卷材料,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在犯罪事实确凿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为嫌疑人谋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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