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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发布者:贺光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38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ZX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不特定社会群众大肆吸收资金。后来ZX公司本部人去楼空,公司人员失联,投资款无法返还,遂案发。经审计认定,已报案投资人为300人,投资金额为4600余万元,其中298人投资亏损金额为3500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担任ZX公司副总经理,负责ZX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印制宣传品、审批报销单据、制发日常通告文书、采购公司物品及租赁房屋等。此外,在ZX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返款的情况下,田某伙同他人将涉案电脑等物品进行转移藏匿,将公司账户仅存的57万余元涉案资金转账后取现交给刘某。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田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她不负责ZX公司进款端业务;2、她只担任过ZX公司的行政部经理,未担任过ZX公司的副总经理;3、她虽根据刘某的指示将涉案电脑转移,但并没有藏匿;4、她虽根据刘某的指示将ZX公司账户内的57万元转账取现后交予刘某,但她确实不知道该57万元是ZX公司账户上仅存的款项。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除了同意田某当庭提出的几点辩解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田某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2、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田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家庭生活困难,愿意退赔损失,提供立功线索,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田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法院认为

针对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田某在ZX公司的职务职责情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该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建议认定被告人田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田某担任ZX公司行政部经理后不再直接从事吸收资金业务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是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具备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田某当庭虽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及部分证据有所辩解,但其当庭所持的辩解意见与庭前的相关供述是基本一致的,考虑到其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认定其具备坦白情节,并结合田某庭前及当庭的供述情况酌情确定其从宽处罚的幅度。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以被告人田某具备提供立功线索、退赔、初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考虑到田某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责令被告人田某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发还本案相关集资参与人。

三、律师观点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清楚具体案情,梳理案件中的细节,查阅大量的资料;帮助当事人寻找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提供法律意见,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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