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他劫杀怀有身孕的乘客并将其抛尸高架桥下,李某故意杀人并且抢劫王女士,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这起案件引起舆论争议点的却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被害人王女士家属和杀人凶手李某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王女士家属还给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7年 6 月 30 日 21 时,贵阳市王女士搭乘李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李某趁被害人王女士在玩手机不注意,故意将车开过路口,被害人王女士发现后,李某不顾被害人要求下车的请求,径直将车开至一处没有路灯的地方停车,向被害人提出 " 借钱 "。
当被害人王女士准备报警时,李某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并关机。随后在与被害人的抓扯中,李某先后掐住被害人脖子3次威胁被害人拿钱、抢物、要支付密码,最后李某将被害人掐死,将尸体抛于该桥下。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女士系钝性外力压迫颈部(如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8 月 14 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李某限制减刑。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 38 万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书面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有人都会想问一句为什么?杀妻杀子之仇不共戴天,王女士的家属们一反常人的反应,仅仅是38万元的赔偿,就给一个杀人凶手出具了书面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闻者寒心。
像是李某因为想要抢劫钱财而杀害他人的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其他家属都悲痛欲绝,必然希望法律严惩杀人凶手,王女士的家属们在得到38万元赔偿后就原谅了?
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计算,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与被害人户口、人均纯收入、年龄都有关,三十八万的价格是对生命的轻贱,但却也是家属们能够得到的赔偿的较公平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家属们将会获得王女士的死亡赔偿金,若是达成赔偿协议,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问题。从道德上来说,又让人难以接受家属们如此轻易地为了赔偿金而选择谅解。
法律、道德、人性、利益,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绕不开这四个点,但每逢人性为恶、利益为上的事件呈现在众人眼前时,我们依旧难以接受生命被估价、道德被评判的影响和结果。若生命有价,这个价值也应该是由自己所创造,而不是被人杀害后的估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