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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后身亡,家人获赔78万元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504人看过


2017年4月在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6岁男童浩浩(化名)在家楼下的小广场玩耍时,被一只黑狗将他的右眼及面部咬伤。随即,浩浩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单眼包扎,给予抗炎期间还在另一家进行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病疫苗等治疗。

 

一周后,浩浩出院本以为这就是一次意外,孩子没事就行,还不等家长追究养狗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浩浩出院不久却开始出现各种症状,浩浩得了狂犬病,不幸一月后抢救无效死亡 

 

在住院期间接种了狂犬疫苗,出院后孩子为什么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浩浩就诊的第一家医院明知浩浩系被狗咬伤,在自身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在处理伤口时采取错误的方式,诊疗过程显不合规 

 

不合规的医疗行为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医院对患者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难辞其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5%的责任。 

 

芜湖市市区为限制养犬区,饲养的三只狗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未对三只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黑狗咬伤浩浩,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看护孩子是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没有看好孩子,孩子被狗咬伤,家长自己是否要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法院认为,浩浩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浩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两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良好的物业是小区居民便利生活的保障,三只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物业并没有尽到职责调查清楚关于狗的状况,并放任三只狗中的黑狗咬伤多人,物业公司应该为自己的失责承担责任。

 

鉴于浩浩的死亡后果系多原因导致,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养狗人承担35%赔偿责任,数额为273102元;弋矶山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数额为351131元;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数额为156058.12元,华强物业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民事赔偿的事情告一段落了,争议得到解决,但丧子却成为家庭永远的伤痛。孩子是家庭的未来,社会上有诸多意外和危险,作为家长应竭尽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舒适的环境保护孩子成长,叮嘱、教育孩子远离危险,永远都不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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