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一件真实案例,来跟您细说一下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时候,赔偿的相关问题。有些时候,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简单,这也就涉及到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赔偿,那如果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相关赔偿应该怎么处理呢?
事件双方:
原告姜某,女,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金钲律师。
被告上官,男,1972年出生。
姜某骑着自行车去上班,上官驾驶车牌号为京G车辆去公司办公,在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西路口上官开车没有注意,与骑自行车的姜某相撞,姜某随即倒地,动弹不得,上官将姜某送到医院,经医院查明,造成姜某脑挫伤。
双方就赔偿多少还有责任认定争执不休,遂原告姜某诉求法院判定上官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上官辩称其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认可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
金钲律师有话说: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本案中,上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上官应对姜某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上官驾驶的车辆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对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上官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现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70279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2145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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