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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钲案例: 北京大兴区货车撞面包车,行人倒霉受伤,责任算谁的?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公司法 |309人看过


好端端地走在路上,身边发生车祸,吓坏了就算是“轻伤”了,最倒霉的是这位,好端端走在路上,两车相撞,自己被牵连,被车撞成重伤,该找谁索赔呢?

事件回顾: 

在北京市大兴区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直行,耿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直行,适有李某步行由西向东直行,耿某驾驶车辆越中线超车,张某驾车躲避该车时将李某撞出,造成李某受伤,张某所驾车辆前部、右前、反光镜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耿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李某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等。张某称事故发生后送李某入院治疗时,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李某亦予以否认。

李某将张某、耿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耿某未出席。

法院判决:

本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张某承担70%责任,耿某承担30%责任。由张某、耿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李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张某称事故发生后送李某入院治疗时,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李某亦予以否认。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伤残类赔偿金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九元,共计二万二千八百一十九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六元六角;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伤残类赔偿金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九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阳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六角八分,共计三万二千七百九十四元六角八分;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七百七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耿某负担三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一百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耿某负担六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金钲律师观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耿某、被告华农保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4.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好端端走在路上,自己也没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却“被受伤”是真的倒霉,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走在路上不要做“低头族”,随时留意交通情况,因为即使你遵守交通规则,也有可能因他人的交通过错受伤,多份警觉,多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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