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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中的情势变更:知道这个,再也不怕中介坑了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297人看过


因为政府出台的政策自己买不到房子就算了,房屋中介还要扣下自己40万作为违约金,这不是王先生想要的结果......

金钲案件回顾:

2017年年初,王某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个商品房,当时是期房,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是200万,首付100万,剩下的房款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给付

由于是期房,所以没有办理产权证,双方约定是在产权证下来后申请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约定了交房日期。双方还约定,被告在取得房本后60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解押义务,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房产证一直还没有办下来

17年6月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三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是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一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王某家庭为非本地户籍,也未在本地工作,不具备购房资格

王某于政策出台当日告知中介公司自己因为刚出台的政策导致没有购房资格。房屋中介说如果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必须支付20%的违约金。

金钲律师有话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由于政府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情势变更。并且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政府出台限购政策的责任承担的方法所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王某不算违约,可以不付违约金,中介应该退还100万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房子咱也是诚心想要买的,政策没出来之前,这房子顺理成章就可以办理过户,但是国家调控出台政策也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双方想要的结果,中介公司要求的200万的20%的违约款着实有点过分了,如果王某不找律师来解决这个问题,之前给中介公司的100万首付款还真不一定要的出来,拖拖拉拉还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

出现这种类似的状况时,小编是真心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学法、知法、用法,如果遇到棘手的问题,不是茫然失措,不是吃哑巴亏,而是交给专业人员来解决实际问题,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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