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项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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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对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

作者:王项东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9次举报


王项东

(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江苏 宿迁223800)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手段仍然是现阶段处理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方法,具有较低的犯罪化,并没有将刑事手段的效力充分发挥出来,而且《刑法》所规制的知识产权内容不够全面,所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滑洞。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优化,设置特别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存在的漏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优化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设置

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越来越科技化和数位化,导致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元化。目前民事程序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法,知识产权在刑事程序法中定位还不是很明确,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并没有达到预期的修改效果。基于此,应加大刑事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一、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存在的漏洞

()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存在困难

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现阶段,一些电商在平台上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售卖。为了提高点击率,部分网络阅读平台会采用转载或者在线搜集的方式,从中获得一些非法利益。而该类犯罪证据主要是以电子数据为主,为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需要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手段很容易牵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等内容,如果非法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就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同时,要想复制和删除电子数据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给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增加了很大的难度[1]

()程序使用的范围不充足

虽然我国很多法律都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拓宽,但是却没有将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案件加人其中。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标的额较小,但却因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其他行政和协商谈判等手段无法解决这类案件时,就需要采用诉讼程序来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案例非常多。倘若采用民事或刑事普通诉讼程序进行维权,需要很长时间的审理,部分商家考虑到成本问题会不选择这一维权方法。但是将知识产权案件纳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中,不仅仅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同时还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供有利条件[2]

()专家辅助人制度不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却混乱运用了这一概念,而且专家辅助人所提供的证据在属性方面却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使用程序,再加上目前实施的制度会有所偏倚当事人。总之,目前所实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3]

()不合理的审判程序

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程序不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而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强制保全侵权行为,有效避免发生财产转移等损害事件,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有较长的审查时间,而且还需要很长时间来认定犯罪事实,这样不仅仅会进一步扩大侵权损害的后果,而且还为嫌疑人提供了财产转移的时间。另外,虽然民事和刑事法官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在认定和核算危害后果和涉案金额方面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快结果[4]

二、优化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策略

()制定健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数据已经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数据类型,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虽然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获取电子数据的规则。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在查封和保管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遵循令状规则进行严格的控制,这也是一种常规的刑事侦查程序。由于电子数据一般在计算机和手机中以字节的形式存储,所以,在对电子数据扣押和查封的过程中应对存储载体进行控制,即提前申请令状。之后在对电子数据控制时也要遵循令状规则,根据令状中所规定的施加和内容以及对象开展查封和扣押电子数据工作,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控方的电子数据证据允许辩护方接触,也就是电子数据被掌握后辩护方能够进行摘抄和复制。该项制度符合有效辩护原则的相关要求,同时也符合平衡双方力量原则的相关要求。辩护方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查阅能够使其更加真实和客观。由于辩护双方存在不同的立场,所以辩护方更容易找到其中有关被告人的有利证据,使法官能够注意到更加全面的诉讼证据。第三,制定证据保管链制度,即保管人连贯完整的记录所获取的证据,直到证据提交法庭。倘若证据记录出现断裂,而且相关人员无法合理解释说明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将该证据排除。证据保管链制度为有效保证证据的真实客观提供有利条件,特别是电子数据证据容易复制和删除,更应用制定严格的保管链制度。除此之外,国家相关部门应适当放宽知识产权的基础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制定详细的初查实施规则,详细规定初查措施的人员和手段等,并对协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技术协助制度[5]

()适当拓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和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化了原本程序的步骤,主要是为了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这样司法成本就会得以减少,使一些复杂的案件充分利用有效的司法资源。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于证据不够充分和清楚,所以被告人往往不认罪。考虑到普通程序中诉讼时间较长,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无法得以有效保护,因此,为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应适当拓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针对有些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较小,可以建立一个更加简易的诉讼程序,其中涉及侦查和起诉以及审判过程,打破原本简易程序中只适用于审判的局面。

()制定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由于最新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没有详细规定其范围和意见性质以及诉讼程序,导致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审判的概率很小,且没有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效力。为了防止发生混乱的情况应在规定中剔除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倘若必须让这类人出庭作证,应先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另外,因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回避制度不适用专家辅助人。为了充分认定专业辅助人的证据效力,可以将其质证意见认为是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所陈述的证据。同时,应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机会予以充分的保护,当申请人说明专业辅助人出庭的正当理由时,就可以让专业辅助人出庭,不能够限制专业辅助人出庭,而且应在庭审的全过程中都允许专业辅助人的参与。基于此,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即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应该聘请其出庭[6]

()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合理的安排

采用融合审判的案件审理模式,这样的审理程序不但能够将民事审判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还使刑事审判过程中难以计算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民事法律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知识产权,为刑事审判合理认定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由刑事法官来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设置一个特别的知识产权程序已是大势所趋,通过设置知识产权特殊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实现快速专业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避免财产转移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数字社会侵害的后果。针对标的额较小的知识产权案件,应设置特别的和解程序,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标的额标准,使诉讼程序得以简化,案件审理期限得以缩短,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所内任职:江苏中发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派:九三学社荣誉头衔:宿迁市青联委员宿城区第六届人大代表兼财经委员宿迁市检察院听证员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中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