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前几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先到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拿到原审法院的驳回裁定后才能向高院递交再审或者申诉,并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最终没有收我递交的材料也没有给我看内部规定。
本人认为,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申请再审必须要先到原审法院申请,河南省高院的解释是近年来申请再审的人太多,高院忙不过来,如果中院能够解决的话最好,解决不了再来高院。这种说话听起来有理,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有对法院的选择权,现在法院却将当事人的选择权予以禁止,这其实是变更了我国的司法制度,这可能是违反宪法的。如果最高院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该公布,让不了解的当事人少跑冤枉路,但实际仅仅以内部通知的方式来传递,这是否也在担心该制度的合法性?
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