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很多错案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客观原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非常轻微,甚至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冤案追责时,要对司法错误做区分。司法人员受贿或者出于其他私利枉法裁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刑事责任的责任,则要非常谨慎。这将避免因为牵连多人担责而导致案件迟迟不得重审的局面。
而在目前已知的所有冤案中,不论是受指派还是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同样的,他们的辩护意见无一例外均被忽视。这在刑事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是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按照法学学者王禄生的计算,2006至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仅为万分之三点二,无罪率畸低意味着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抑制了,这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律师的作用应该得到进一步突出。
此外,在国外经实践证明更为有效的纠错机制应该引入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1997年,英国成立了错案复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独立机构,包括100多名律师、学者和普通民众,每年均复查上千起案件,从中发现近百起潜在的冤案,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一旦提交,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根据统计,该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获得改判。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民间组织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例如美国的社会组织“洗冤工程”是由法学院教授和律师成立的,通过DNA证据寻找冤案,已经帮助数百人走出监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