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办理,但是事实上,很多律师都在开展这项业务,北京某区发生了一个委托人诉见证律师的诉讼,让人深思。
案情大概是A的父亲临终时可能想把自己的房子交由A继承,A找到B律师委托作律师见证。B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A签订了委托见证合同,写明委托见证的内容是律师见证,但是对见证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并未作出约定。B律师见证时,A带过去一份打印好的遗嘱,A的父亲表示上边的内容是其真是意思表示,签名进行了确认。B作出律师见证书,写明见证了A的父亲自愿签字。后来该遗嘱因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代书人签字而被认定为无效,律师见证书也被视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致使A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后来A以B所在的律师为被告,要求赔偿应当继承而无法继承的损失,法院判决B所在的律师进行赔偿。
庭审中,B声称B只是对签字是否是本人的签字和是否自愿签字进行见证,对内容是否合法不做见证,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认为,A找到B作见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合法的遗嘱继承其父亲的房产,A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该权利,B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没有起到法律审查的义务,致使该份遗嘱无效,B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赔偿其损失。
本人认为:律师见证不同于公证,公证机关享有律师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鉴于律师的调查能力严重受限,律师一般不能主动的收集所见证的法律行为的全部证据,对于此,律师见证要求委托人需要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进行见证业务。目前法律对律师见证能否只对签名的真实、自愿性进行见证,本人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可行的。但并不是说上述案例B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没有责任,因为该律师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和A进行了这样的一个约定,只是模糊的写了一个遗嘱律师见证,这样的写法会让人认为B律师见证了立遗嘱的整个活动,当然包括是否合法的见证。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当能够遇见到此种见证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充分的提示委托人而没有提示或者作出进一步的防范,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此,本人告诫委托人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而随意选择律师进行见证,应选择认真负责、诚实可靠的律师办理业务,必要时,律师将代为收集一些重要的证据以保证见证内容的合法性,否则将来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对于律师同行,本人也强烈建议,办理律师见证的时候,一定要在委托合同里面约定清楚见证的内容,在法律风险告知书中告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以防止以后当事人以未告知法律风险为由要求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郑州范律师
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