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黔东南主任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878557953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韦XX、陈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坤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456人看过 举报

2021-01-25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贵州XX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韦XX、陈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从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韦XX、赖XX、韦XX、陈X各自承担相应补偿责任;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当事人分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由陈X不当操作挖掘机导致赖XX死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判决中认为“衣服勾到操作杆”的事实予以明确认定,充分说明赖XX的死亡原因是挖机驾驶员陈X操作失误造成的,当时并未操作挖掘机,更不存在操作适当的问题,该事实认定有误并且前后矛盾。2.本案是意外事件,并不是侵权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是陈X系重大过失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衣服勾到操作杆”是挖机操作员根本无法应注意的,更是无法达到一般合乎理性的谨慎程度。在本案中挖掘机司机陈X对“衣服勾到操作杆”并不是其应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若要求陈X个人“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实在是有“强人所难”。3.雇主韦XX、受害人赖XX对本案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不作认定存在不当。赖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韦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风险自担原则,受害人赖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二、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涉及的是两个雇佣关系,其中一个是死者赖XX和韦XX的雇佣关系,另一个是挖掘机操作者陈X和韦XX的雇佣关系。按一审查明的事实,死者赖XX和韦XX的雇佣关系,法律规定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韦XX是受害人雇主,对死者赖XX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对雇主和雇佣关系的第三人只是“可以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在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放弃了韦XX作为赖XX作为雇主的应当赔偿责任,是自己权利的放弃,但是不能免除韦XX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在判决中要求韦XX作为陈X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韦XX作为赖XX的雇主却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单方面适用在雇主韦XX身上,不适用在同样是雇主的韦XX身上,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令上诉人韦XX承担赔偿责任,陈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案由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变更为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后,一审判决认为挖掘机操作者陈X和韦XX是雇佣关系,陈X由于重大过失致赖XX死亡,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判令韦XX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陈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这是人为的割裂了两个雇佣关系,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当。请二审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韦XX承担50%的责任、赖XX承担15%的责任、韦XX和陈X共同承担35%的责任。
赖X、赖XX、唐XX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陈X对赖XX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赖XX对事故发生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由于陈X在挖机驾驶室里边站起来指挥赖XX第二次挂钢绳的过程中,陈X的衣服勾到了操作杆,导致挖机挖斗摆动碰撞赖XX倒地,陈X的过失行为与赖XX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赖XX作为普通劳动者,对于挖机操作没有任何认知、在挖机上挂钢绳也是在陈X指挥下进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很难有预见能力,陈X指挥下挂钢绳并被陈X误操作摆动的挖斗碰倒这一后果,赖XX没有任何过错。一审认定陈X及陈X的雇主承担赖XX死亡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一审判决韦XX承担赔偿责任,陈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赖XX受韦XX雇佣过程中死亡,其赔偿权利人即本案三答辩人有权向韦XX主张赔偿。又因赖XX死亡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X造成,韦XX向赖XX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陈X追偿。三答辩人也可以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X直接主张赔偿。三答辩人已经明确选择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X主张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驳回上诉人韦XX、陈X请求,维持原判。
韦XX答辩称:答辩人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赖X、赖XX、唐XX已明确表示要求侵权人陈X及韦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要求改判答辩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是陈X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侵害,而非意外事件。挖机上、下拖车是韦XX的责任。答辩人受韦XX雇请是去运输挖机,挖机上、下拖车由韦XX负责,韦XX雇佣的挖机驾驶陈X负责驾驶挖机上、下拖车。赖XX也是陈X叫去帮忙挂钢丝索,陈X操作挖机不当,造成挖机的挖斗拍向赖XX,导致赖XX死亡。挖机上、下拖车不是答辩人的职责,帮忙挂钢丝索更不是赖XX的职责,答辩人的职责只是运输挖机。请求驳回韦XX、陈X上诉的上诉维持原判。

赖X、赖XX、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韦XX、韦XX、陈X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174元,其中医疗费88元,丧葬费39158元,死亡赔偿金688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278元,交通费157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小计870174元,扣减原告方已得到的赔偿款100000元,原告方未得到的损失金额为7701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韦XX、陈X连带赔偿三原告各项费用728894.6元,扣除韦XX已经垫付的丧葬费80000元及韦XX已付的2万元(原告自己也是主张扣除10万元),还应赔偿原告62889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韦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赖X、赖XX、唐XX各项费用共计628894.6元;二、被告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赖X、赖XX、唐XX的其余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5651元,由原告赖X、赖XX、唐XX负担651元,由被告韦XX负担3000元,由被告陈X负担2000元。
在二审举证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应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赖XX系韦XX驾驶拖车雇请的工人,长期跟随韦XX从事拖车运输辅助工作。陈X系韦XX雇请的挖机驾驶人员。

综上所述,韦XX、陈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上诉人韦XX、陈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谭坤贵州泽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贵州省及黔东南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专业人员, 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泽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5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贵州泽朗律师事务所
1522620********53 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