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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中同住人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

发布者:邢伟华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743人看过

作者:邢伟华律师
根据目前上海动拆迁中,家庭矛盾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是同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主要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所以同住人的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并实际居住 二、他处无房。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虽然未能完全满足这两个条件,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另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同样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主要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所以当事人千万不要被认定同住人的一般规定所迷惑,认为自己不是同住人,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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