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小张2002年2月与妻子小王登记结婚,同时妻子将户口迁入小张家中并与小张共同生活。2002年12月小张居住的地区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开始拆迁,2003年6月因感情不合,双方离婚。妻子提出要求分割一半的拆迁利益。小张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协商不成,妻子提起诉讼要求享受拆迁补偿。
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小张的妻子究竟是不是同住人?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小张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认为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所以拒绝支付,但在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也就是说,小王因为结婚而迁入户口并在房屋中居住,并不受到一年期限的限制,所以本案中,小王也是属于被安置人员,有权享受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