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签字不一定生效
小王与小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内取得的财产作了分割,但双方的离婚手续迟迟没有办理。
2012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双方名下的婚内财产。小李则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原离婚协议约定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协议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即便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分割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邢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