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伟华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老胡和老伴吴秀清原与小胡共同居住在上钢五村,后老胡拿房款,委托小胡1帮助老胡办理具体看房及购房事宜并购买了沪南路房屋。但在购买后,老胡却发现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成了小胡,遂提出异议,在与小胡1沟通后,小胡1写下凭证,证明该房屋是由老胡出资购买,写上小胡1名字仅为了以后继承方便。后老胡与小胡关系恶化,同时在系争房屋中又加上了其配偶的名字,老胡认为小胡1的认为完全违背了自己当初的承诺,严重侵害到了老胡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老胡夫妻所有。
律师点评:
一般房屋确权案中,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是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