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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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死,谁来赔偿损失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2026-04-22

宠物狗被撞死,谁来赔偿损失?法院判了!

山东高法2026年4月21日 16:50 山东 115人


鲁法案例【2026】177



(图源网络 侵删)

未牵绳的宠物犬被机动车撞死,肇事车辆及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双方的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一来看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3日,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货车在通过某村村口时,将原告李某饲养的一条黄黑色德国牧羊犬撞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其拦停并报警。2026年3月3日,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载明“2026年1月23日下午14时,报警人李某称:自己养的狗在某村村口被一辆货车轧死。我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在2026年1月23日下午14时许,在某村村口,李某养的一条黄黑色的狗被赵某驾驶的一辆货车(车牌号为鲁XXXXX,长安牌小型货车)轧到,轧到狗后该车车主赵某继续行驶到另一村村口,后该车在村口被李某拦下。”

原告诉称,原告对案涉犬只是散养,未圈养。事故发生时,未栓带牵引绳,原告在后面跟着。案涉犬只系原告于2024年8月10月在案外人刘某处购买,花费现金2500元。

被告赵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XXX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案涉犬只死亡,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财险公司、赵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黄黑色宠物狗死亡)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赵某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轧到案涉犬只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车流量较大的乡间公路上遛狗,未对案涉犬只栓带牵引绳,不能及时阻止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原告与被告赵某承担同等责任。在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犬只价值的情况下,以原告购买案涉犬只费用2500元作为其价值为宜。犬只饲养费用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照料案涉犬只系原告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某财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限额500元,应当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250元【(2500元-2000元)×5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000元;二、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25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养犬人应自觉履行对宠物的管理义务,遛狗时采取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避免给他人和宠物自身带来风险;机动车驾驶人在小区、乡镇道路等人员密集区域行驶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及时避让道路上的行人和宠物,防范事故发生。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秉持理性态度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